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夫妻一方的严重过失导致婚姻破裂,对无过错一方造成损失后,过错方根据法律规定需要进行赔偿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司法机构酌情决定赔偿金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保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权益而设立的救济措施。民法典在婚姻法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存在其他严重过错”的规定作为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保障条款,将一些确实对对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谓“存在其他严重过错”,即指婚姻关系中存在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责任的行为,如通奸、家暴等过错行为,一般由法庭根据具体案情判断是否构成严重过错。
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主张,即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有过错方提出。对于与有过错方有重婚、同居、通奸等不当行为的第三人,他们并不负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因此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这些“第三者”索赔。如果夫妻双方都存在过错,则双方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对于涉及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在向提起离婚诉讼时,必须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而对于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不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那么在日后离婚时可以单独提起诉讼进行处理。至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在某些情况下仍可以向**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但如果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放弃了该请求,将不支持此项要求。